深圳市連續出臺政策不斷擴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記者20419年1月30日從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設置了包括車輛購置、充電設施建設和動力蓄電池回收在內的三類補貼,并提出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促進動力蓄電池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據了解,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三種情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對應標準補貼。二是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三是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
在充電設施補貼方面,相較此前政策做了進一步細化,提出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在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方面,對于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已按要求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企業,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政策提出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具體要求包括: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在深圳指定不少于5家維保網點負責維修、更換和回收動力蓄電池,并定期向社會公示網點信息;維保網點按“換一收一”方式,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回收,并在動力蓄電池移交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整車識別碼和動力蓄電池編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