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2016年10月1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增量配電網經營許可權(或業主)的確定需要經過政府編制規劃(招標用規劃)----公開招投標(投標用規劃方案)----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將增量配電網項目納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編制的配電網規劃(政府發布版規劃)等幾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幾種不同目的和作用的增量配電網規劃文件,不同文件應該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1)政府編制的招標用增量配電網規劃
該規劃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招標配網經營權,確定項目業主。因此在規劃報告宜對增量配電網的供區范圍;入住企業情況及規劃;供區資源條件;近遠期負荷預測結果;供區主要電壓等級、變電站布點及規模情況;分布式電源規模及初步接入電壓等級情況;供電可靠性及接入省級配電網要求;項目投資及限額等基礎邊界條件進行詳細敘述和分析,為參與投標的企業提供基本相同客觀條件,方便各企業根據供區資源條件和自身優勢編制投標文件,公平競爭。
2)企業編制的投標用增量配電網規劃
該規劃為參與增量配電網項目投標企業編制的投標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用于公開投標比選。因此該規劃報告宜在政府編制的招標用增量配電網規劃(范圍、負荷、電量、網架、電源、投資)的基礎上,在保證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經營能力和資源掌控情況創新設計相應的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并據此規劃設計增量配電網建設方案和規模。報告可以對招標用規劃報告中的電力項目建設方案和規模、配電網組網方案及接入方案進行調整,但負荷等基礎條件不能調整,最后各投標企業根據自己設計的運營模式和建設方案進行投資回報率以及承諾指標的計算,提供差異化的投標比選方案,政府在制定業主優選評價指標時需統籌考慮這些差異化指標。
3)政府發布的增量配電網規劃
該規劃主要用于向社會公開,方便對增量配電網項目建設及運營進行檢查、監督、評估、考核等。因此,當按照市場化機制進行公開、公平、公正比選,確定項目業主之后,政府應根據評標結果,明確配電網運營模式、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等內容,修改完善增量配電網規劃,并將增量配電網項目納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編制的配電網規劃,實現電網的統籌規劃及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