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江蘇集萃安泰創明先進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創明”)是以新能源材料為主業的研究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孵化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新型儲氫材料、供氫系統、以固態儲氫材料為氫源的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領域擁有多年的研發成果積累和多項自主知識產權。四川科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專業的非標過程設備(裝置)供應商,在石油、化工行業從事A1/A2/A3類壓力容器(裝置)設計、制造多年,擁有豐富的設計、制造經驗。雙方有意愿在“以固態儲氫材料為儲氫媒介的低壓/高壓儲氫裝置及氫儲(放)運系統相關產品”領域開展合作。
基于此,2022年4月12日,公司與安泰創明共同簽署了《“以固態儲氫材料為儲氫媒介的低壓/高壓儲氫裝置及氫儲(放)運系統相關產品”聯合實驗室共建協議書》(以下簡稱“共建協議書”)。雙方本著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長期合作的原則,決定共建聯合實驗室。
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江蘇集萃安泰創明先進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科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目標
雙方共同針對基于固態儲氫作為氫源介質的氣固儲氫裝置相關產品及應用開展研發合作,包括常溫常壓加氫站儲氫裝置(系統)、高溫高壓大型氫儲、運裝置進行共同研發,開發出適用于不同應用場景的氫儲運裝置(系統),并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加氫站儲氫系統、中長距離氫儲運車等方面的產品合作研發和推廣應用。
2、合作范圍和研究領域
共建聯合實驗室,搭建氣固氫儲運裝置(系統)和相關產品的研發和試驗平臺,開展以固態儲氫材料為儲氫媒介的低壓/高壓儲氫裝置及氫儲(放)運系統相關產品關鍵技術研發,并進一步開發加氫站儲氫系統、中長距離氫儲運車等方面的產品。
3、組織管理和運行模式
聯合實驗室設立實驗室管理委員會,甲方推薦一人擔任委員會主任,乙方推薦一人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會議,確定實驗室研究方向和年度研發項目。各方根據需要派出人員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
實驗室研發工作按照總體規劃,分工合作的方式展開。甲方主要負責不同使用場景的儲氫材料以及裝置的設計方案相關參數和具體指標的研究開發,乙方主要負責儲氫裝置的系統設計、裝置的集成與制造工作,并進行穩定可靠性調試、驗證。雙方共同對儲氫裝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穩定性等技術指標開展性能評價,并在此基礎上繼續探討加氫站儲氫系統、中長距離氫儲運車等方面的產品研發和合作。
4、雙方技術投入
甲方具有氫儲運及加氫站用高低溫固態儲氫材料的成分研發、生產設備及規?;苽浼夹g,具備年產500噸儲氫材料生產能力;具備固態儲氫材料供氫裝置的設計及研發能力,生產的小型固態儲氫罐已經廣泛用于燃料電池助力車、電動車、叉車及公斤級備用電源供氫系統,具備相關知識產權。
乙方具有制氫、儲氫、加氫反應項目的系統設計、裝備制造技術和配套能力,具有對溫度和壓力下臨氫設備的設計、制造技術,臨氫設備安全運行的在線監測技術及臨氫材料腐蝕破壞的檢驗試驗技術,具備相關知識產權。
5、研發場地和平臺建設
聯合實驗室平臺雙方共建,雙方均掛牌,儲供氫系統基地設在乙方。甲方負責儲氫材料研發、并提出儲存裝置工藝需求,負責在聯合實驗室進行相關實驗,采集、分析相關數據并形成試驗報告。乙方負責實驗研發場站建設選址和報建,并負責為實現供氫、儲氫、放氫功能的設備、管道、儀表閥門以及輔助裝置的設計、制造(采購)、安裝與調試。
6、經費保障
雙方各自的項目研發費用自行承擔,聯合實驗時雙方的人工成本自行承擔。實驗場站建設費用及日常未開展實驗時的場站運維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提供實驗場地、配套公輔設施以及辦公條件。其他委托實驗,依據有償使用原則另行簽訂使用合同。
7、科技成果及應用
雙方原有的知識產權歸各自所有,包括甲方帶入合作項目的材料成分體系、材料產業化制備技術及開展合作項目中要制備的儲氫裝置整體解決方案技術,乙方帶入合作項目的儲運放氫系統裝置的工程設計、制造、安裝技術;
雙方合作后形成的知識產權如專利雙方共有;雙方合作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應用收益,甲方占比65%,乙方占比35%,雙方應共同推廣成果的商業化應用,具體可采用成立合資公司等方式。在聯合研發過程中委托研發的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依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委托約定由雙方確認。
8、保密協議
在聯合實驗室的合作期間,甲乙雙方對相關的商業秘密及某一方不希望公開的信息要限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圍內,并均應承擔保密義務,防止因信息管理不善造成的信息泄
露。任何一方由于違反保密條款而造成對方秘密信息泄露,都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合作期限
聯合實驗室的合作自本協議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一方希望延長期合作期限,應在協議到期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進行協商。如雙方同意延期,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0、其他
雙方可以依據聯合實驗室的平臺條件和工作基礎聯合申請政府科技項目,申領費用進入基金,作為項目運行資金專款費用。聯合實驗室的資產,所有權分別歸屬出資方或提供方。雙方共同維護平臺,保障設備的完好性。設備出現的故障由使用方負責維修,設備造成的損壞由使用方按照雙方委托的獨立第三方評估確定的損失金額賠償。協議終止后,設備歸還給提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