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義烏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征求源網荷儲協調發展和加快區域光伏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文件提出,“十四五”末實現義烏全域所有用能數據感知歸集,光伏裝機容量達到50萬kWp以上,儲能裝機達到100MW/200MWh以上,可中斷負荷資源庫達到50MW以上。
文件明確,實施范圍為:
(一)義烏市域范圍內發電、用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義烏市域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廢舊礦山、“四荒地”、農業大棚、魚塘、湖泊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土地及空間。
(三)近期或即將有機更新范圍的、禁止改擴建的工業用地等區域,不列入實施范圍。
文件指出,光伏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的10%以上配建儲能系統,儲能系統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儲能置換配額交易(共享儲能)模式。
積極開展可中斷負荷資源庫建設,提升負荷側的調節能力。鼓勵新建企業配電設計時可中斷負荷(空調、照明、非流水線生產設備等)資源達到供電容量的10%以上,并具備遠程集中調控的功能;畝產效益評價為 C、D 類的企業達到實際用電容量的50%以上。可中斷負荷容量可用儲能系統容量替代,替代儲能系統可自建或采用儲能置換配額交易(共享儲能)模式。儲能系統替代了可中斷負荷,不可參與光伏配建儲能置換交易。
光伏項目和儲能系統應具備遠程運行數據傳輸和接受遠程調控的功能,與可中斷負荷資源一并接入義烏市智慧能源平臺,并簽訂調控協議,發改局在“能源雙控”時,實施精準調控。
文件還提出,接受電網統籌調度的儲能系統按照峰段實際放電量給予儲能運營主體0.25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兩年;已參與儲能置換交易的儲能系統不再享受此補貼,已享受實際放電量補貼的儲能系統不得參與儲能置換交易。
儲能系統優先參與(小時、秒級響應)需求側響應,簽訂需求側響應合同的,按照儲能系統容量每年給與儲能運營主體6元/千瓦的補貼,在需求側響應期間成功響應的按照響應期間實際放電量給予儲能運營主體4元/千瓦時的補貼。
鼓勵構建市域內循環光伏產業發展體系,有效降低產品運輸和運維成本,保證光伏產品供應,促進光伏產業鏈延伸。
鼓勵各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按照風險可控原則,開發“光伏貸”、“儲能貸”等綠色信貸品種,推動綠色信貸年均增速高于20%,為新能源建設項目提供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件1《義烏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各鎮街應按照“宜裝應裝、應裝盡裝”的原則編制光伏前期規劃,前期規劃應當符合以下指標及要求:黨政機關建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達到50%以上;學校、醫院、村委會等公共建筑屋頂總而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達到40%以上;工商業廠房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達到30%以上;農村居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達到20%以上。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照裝機容量的10%以上配建儲能系統,儲能系統連續充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第8年容量保持率不低于70%。
在附件2《義烏市用戶側儲能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光伏配建采用儲能置換配額交易(共享儲能)商業模式時。義烏區域內光伏業主與儲能系統業主,就光伏需配建儲能容量在義烏市智慧能源平臺進行配額置換的市場化交易。交易價格建議不低于儲能系統成本的25%或不低于500元/kWh。
此外,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