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經信局、 發改委、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成都市2020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相關事項通知”。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主體和申報要求等事項。
早在1月份,成都市出臺《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明確了充電樁建設及充電運營補貼標準:
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充電運營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一、申報要求
(一)此次申報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具體申報條件、補助標準、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補貼資金審查與撥付等相關要求以《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基礎設施部分)(成經信辦〔2020〕1號)(見附件)為準。
(三)申報單位須將包括申報項目在內的所有充換電設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進行充換電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及數據實時推送。
(四)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市級補貼的,將對申報單位(個人)給予取消享受補貼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申報主體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投運的公用、自(專)用充電設施的投資主體。
三、申報時間
申報企業于2020年2 月25日—2020年4月5日將申報資料上報至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區(市)縣相關部門匯總核實后于2020年4月25日前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過時不再受理。
四、申報形式
(一)各申報企業將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打捆,形成申請報告,裝訂成冊(一式貳份、一份電子版),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積極組織好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會同當地發改、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和現場核實后,匯總相關申報材料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