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對新能源汽車分階段給予補貼,具體為:
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2019年6月25日之后: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粵財綜〔2019〕55號)及《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8〕3號)要求,現將2019、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以下統稱地方補貼)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統稱國家補貼)后,經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續駛里程及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國家補貼后,經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