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表示,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 2015 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483.4944萬元(佛財工〔2017〕38號)和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 1064.57萬元(佛發改交能〔2018〕35號)構成,合共 1548.0644萬元,對南海區 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補貼。
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
《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6-2018年)》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6-2018年)》業經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請逕向區推廣辦反映。
南海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代章)2019年4月22日
(聯系人:林和盛,聯系電話:86398013)
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6-2018年)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強化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佛山 市發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門轉發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 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佛發改交能函〔2018〕36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資金的構成
佛山市南海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 2015 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483.4944萬元(佛財工〔2017〕38號)和 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 1064.57萬元(佛發改交能〔2018〕35號)構成,合共 1548.0644萬元,對南海區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補貼。
二、補貼范圍及條件
補貼資金用于補助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對公眾開放服務(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設施)的充電基礎設施,且必 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在南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安
裝,且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配套充電服務;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四)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電動汽車充(換) 電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粵發改能電函〔2018〕5463號) 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
(五)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補貼標準
我區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予以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四、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一)補貼申請
申請單位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南海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推廣辦”,地址: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號,聯系電話:86398017)提出補貼申請,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區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2. 充電設施等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 同等;
3. 建設單位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項目竣工、驗 收報告(需附驗收機構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4. 充電設施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 證明材料(如:該平臺出具的接入證明、廠家或申請補貼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平臺APP 截圖等相關證明材料);
5. 申請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開戶存折復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二)材料審核
由區推廣辦進行材料審核,10個工作日內出審核結果。
(三)資金撥付
審核結果在“南海一點通”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
區發展和改革局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授權支付手續,將相關資金撥付給申請單位。
五、補貼資金的管理
(一)補貼資金由區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管理權限進行監管。
(二)補貼申報主體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 427 號) 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放棄申領補貼資格。
(二)本辦法由區推廣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