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各部分要點:
加快各領域清潔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面,政策表示除特殊用途外,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和更換的公務用車100%使用新能源汽車。
全省公交車、巡游出租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輕型物流配送車(含郵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時租賃汽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新能源汽車。海口、三亞新注冊網約車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其他市縣不低于80%。新增和更換的環衛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達50%。全省除分時租賃外,其他新增和更換的租賃汽車使用清潔能源汽車比例達20%以上。
此外,取消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限定,確保到2019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車占小客車保有量比重明顯提升。
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將確保2019年全省建設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和建設充電接口40000個以上。組織實施“充電樁進小區”示范項目,在海口、三亞開展試點小區充電樁建設。
還將明確各類建筑物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標準,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規劃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規劃建設;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規劃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其他類公共建筑(醫院、學校、文體設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規劃建設。
完善清潔能源汽車使用環境方面,將實施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政策,處理好非新能源汽車占用充電停車位問題。落實新能源汽車購置稅、車船稅減免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提前研究國家補貼政策退出后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機制和激勵政策體系。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政策,調整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推廣2019年行動計劃
為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瓊府〔2019〕11號),實現我省2019年清潔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開門紅,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推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加快各領域清潔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一)除特殊用途外,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和更換的公務用車100%使用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從2019年1月1日起,長期)
(二)全省公交車、巡游出租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輕型物流配送車(含郵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時租賃汽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新能源汽車。海口、三亞新注冊網約車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其他市縣不低于80%。新增和更換的環衛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達50%。全省除分時租賃外,其他新增和更換的租賃汽車使用清潔能源汽車比例達20%以上。(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郵政管理局、省公安廳;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三)2019年全省小客車新增指標中,燃油小客車增量指標較上年度明顯減少。取消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限定,確保到2019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車占小客車保有量比重明顯提升。(牽頭單位:省公安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二、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四)2019年上半年印發實施《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修訂)》和《關于進一步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重點明確各領域充電樁建設任務、責任部門及責任單位,確保2019年全省建設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和建設充電接口40000個以上。(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五)組織實施“充電樁進小區”示范項目,在海口、三亞開展試點小區充電樁建設。(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口市政府、三亞市政府、海南電網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六)修訂出臺《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標準》,明確各類建筑物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中,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規劃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規劃建設;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規劃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其他類公共建筑(醫院、學校、文體設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規劃建設。合理確定地下車庫充電設施建設防護等消防要求。(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消防總隊;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七)將充電設施建設相關要求納入《海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范小區用戶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管理。(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八)全面摸排現有居民區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及供電現狀。出臺(居住)小區安裝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設施的規范性文件,研究財政獎勵、信用管理等措施對物業公司進行約束。(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海南電網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6月)
(九)啟動老舊小區電容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公共電網對物業管理停車位直接供電模式。(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保障電力供應并落實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相關成本納入輸配電價統一核算。(牽頭單位:海南電網公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供電局;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十一)簡化充電設施用電報裝手續,落實開辟綠色通道和限時辦結要求。(牽頭單位:海南電網公司;責任單位:各市縣供電局;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二)發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指南,簡化充電設施報建審批流程,建立監督服務和投訴熱線。(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三)規范充電設施標識牌設置管理,將充電設施統一標識納入《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實施目錄》。(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四)完善全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監管平臺建設,加強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完善平臺功能,改善用戶體驗。(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交通控股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三、完善清潔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十五)實施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政策,處理好非新能源汽車占用充電停車位問題。(牽頭單位:省公安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十六)在海口、三亞、儋州等重點市縣實施包括物流配送、郵政快遞和環衛在內的新能源車輛交通出行差異化優惠政策。(牽頭單位:省公安廳;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七)落實新能源汽車購置稅、車船稅減免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提前研究國家補貼政策退出后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機制和激勵政策體系。(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八)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政策,調整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9月)
(十九)完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含物業)分類指導價格,全面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分時電價政策,引導利用谷電充電。(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海南電網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優惠政策指導意見,加大對違反價格政策亂收費行為的處罰力度。(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9月)
(二十一)實施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標準和規范,提高服務保障水平。(牽頭單位:省商務廳;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19年12月)
(二十二)在我省職業院校開設新能源汽車維修專業及課程,探索校企聯合培養、定向培養模式,2019年培養各類新能源汽車專業維修等技術服務人員500人以上。(牽頭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完成時限:2019年12月)
(二十三)出臺《海南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實施方案》,初步構建全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監管回收利用閉環體系。(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完成時限:2019年9月)
(二十四)舉辦2019世界新能源汽車大會,加大宣傳引導,營造全省清潔能源汽車推廣良好氛圍。(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協;責任單位: 瓊海市政府、省公安廳、省外事辦、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完成時限:2019年7月)
2019年各市縣充電樁建設目標任務分解表
單位:個(槍)/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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