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充電設施服務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上限由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制定并調整。
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
一、加強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引導
(一)加強專項規劃設計。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適度超前”的要求,根據各地發展實際,做好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將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完善充電設施特別是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落實規劃設計標準。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三)做好工程項目規劃銜接。新建居住(小)區和大型公共建筑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新建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辦理施工圖審查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充電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審核。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充電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圍。
二、推動充電設施加快建設
(四)優先推進公交等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對于公交、環衛、景區觀光、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優先結合停車場站建設充電設施。可根據實際需要,建設一定數量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于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挖掘內部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現高效互補,提高用車便捷性。
(五)著力加快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對于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結合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于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企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開展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電動汽車生產及銷售、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相關企業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允許企業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責、權、利”的市場化推進機制,切實解決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面臨的“最后一公里”難題。
(六)積極開展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挖掘單位充電設施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潛力,推動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與社會公共充電設施的互聯互通。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用電應獨立計量統計,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應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按照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的原則,布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逐步增大公共充電設施分布密度。優先在城市綜合體、大型商場、文體場館、旅游集散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停車換乘、旅游景區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八)加快推動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站。先行開展綏滿高速哈爾濱至齊齊哈爾段、哈爾濱至牡丹江段,哈同高速哈爾濱至佳木斯段,京哈高速雙城至哈爾濱段等沿線服務區開展快充站試點,加強“哈牡雞七雙佳”東環城市圈和“哈大齊北綏”西環城市圈內重點城市間充電設施規劃銜接,逐步推進國、省道沿線城際快充網絡建設。
三、完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九)統一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出臺的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充電服務平臺間數據交換等一系列標準,實現全省充電設施標準統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裝的充電設施,必須符合充電接口新國標,原有按照舊標準建設的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改造。嚴格執行國家充電設施設置場所消防以及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電池等產品標準,落實防火安全要求。完善充電設施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管理規范。加快建立充電設施的道路交通標志體系。
(十)建立充電智能服務平臺。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提高充電設施監控、管理和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升運行安全、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間能量和信息的雙向互動。促進各類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充電服務平臺、充電支付互聯互通。
(十一)創新服務商業模式。鼓勵探索大型充換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方式,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利店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商業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與整車企業創新商業合作模式。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設施”服務創新,鼓勵充電服務企業引入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換電、電子商務和廣告等增值服務,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具備條件的城市整合各類停車資源,鼓勵引導有實力的停車場管理企業及充電服務企業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運營。
四、提高配套電網保障能力
(十二)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根據各類建筑物配建充電設施的需求,合理提高各類建筑物用電設施標準,做好電網增容服務,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
(十三)完善供電服務。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公布充電設施報裝流程和服務指南,開通綠色通道,限時辦結;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五、強化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對于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設施,提高公交充電設施用地保障水平,地方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簡化規劃建設審批。減少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進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十六)建立充電服務價格機制。充電設施服務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上限由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制定并調整。
(十七)落實財政支持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以及相關產業專項建設基金,進一步完善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獎勵辦法,支持各地出臺配套的財政獎勵措施,并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的政策預期。推進公交、出租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社會資源有效整合,采取PPP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十八)強化金融服務支撐。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融資體系,積極拓寬充電設施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九)加大物業協調力度。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依據示范文本,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管理充電設施的流程,并將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合同。
(二十)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應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消防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結合實際,制定出臺鼓勵充電設施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承擔起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