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杭州市政府了解到,杭州市發布《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其余車型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意見稿還強調,個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補助不超過1輛。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企【2017】7號)的精神,為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2017年-2018年我市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
(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2、補貼產品:中央財政補貼的產品是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按財建[2016]958號確定的補貼標準,詳見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二)地方配套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市財政按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再撥付給銷售單位。
2、補貼產品。市財政補貼的產品是在本市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的,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
(1)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其余車型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2)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3)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對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按實際投資額給予25%的補貼。
在蕭山、余杭、富陽區及四縣(市)公共領域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配套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二、對企業、產品和消費者的要求
(一)申請中央補貼資金須符合財建[2015]134號、財建[2016]958號對企業和產品的有關要求和條件。
(二)在本市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申請地方配套補貼資金除符合上述第(一)條對產品的要求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用戶是指在杭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2、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杭部隊(含武警警察部隊)現役軍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3、非在杭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本市〔含區、縣(市)〕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4、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向杭州市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車輛(不含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應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機構向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提出推廣申請,申請推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推廣數量、車型、生產廠家、售價、電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總量和實施計劃(包括車型、車價等),對申請單位具體推廣數量進行核定。
6、個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補助不超過1輛。
三、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一)中央補貼資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注冊所在地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上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清算申請,生產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包括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材料。
2、各區、縣(市)牽頭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并報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后,于1月30日前聯合行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材料至市經信委,并抄送市財政局。
市經信委建立專家審核制度,經專家評審與公示等程序,會同市相關部門進行匯總審核,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前將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和省科技廳。
(二)地方配套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補貼
符合條件的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銷售新能源汽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檢測機構(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購買者的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相關材料。
(5)個人購買車輛的充電樁情況。
2、充換電設施補助
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提出補貼申請,填寫《杭州市充換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備案確認資料;
(3)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5)充換電設備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并提供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6)充換電設施應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全市充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證明資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地方配套補貼資金的單位應將申請表和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申請新能源汽車補助的,三份分別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一份留底;申請充換電設施補助的,三份分別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委,一份留底。經審核后,確定財政補助資金計劃,并撥付資金。
四、審批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具體要求按財建[2016]958號的有關規定。
(二)杭州市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牽頭組織落實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新能源充換電設施建設推進工作;杭州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及時足額撥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負責;各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礎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中央補貼資金的新能源生產企業,存在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以及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按財建[2016]958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將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租賃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三)上本市牌照并已領取地方配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在外地營運的,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補貼資金,暫停或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補貼資格。
(四)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五)申請補貼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未按照扣除補貼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除收回補貼資金外,取消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備案的資格。
(六)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實施期限及其他
政策實施期限是2017-2018年,杭州市將根據國家政策、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本政策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