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新能源基地跨省區送電配置新型儲能規劃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新型儲能為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電化學儲能、空氣壓縮儲能、重力儲能、抽汽蓄熱儲能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新能源基地送電配置新型儲能的容量應該以需求為導向,充分考慮通道送電曲線及輸電電價競爭力約束,通過多方案比選優化配置方案。
應充分發揮多能互補一體化優化調度運行作用,提升送電通道新能源電量占比及新能源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新能源基地送電配套的新型儲能宜優先考慮調峰平衡,發揮支撐新能源并網消納和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作用。同時可考慮滿足電力系統運行對調頻、調壓、調相、緊急功率支撐、黑啟動等方面的技術性能要求。
生產模擬測算中,風電出力原則上按照當地測風塔代表年風速風向數據測算,沒有測風塔數據可以中尺度衛星數據計算;光伏出力數據原則上根據當地測光站代表年太陽能總輻射量測算,沒有測光站可以本地SolarGIS、Mcrconorm等衛星數據計算。
生產模擬測算中,通道配套支撐性電源或調節電源最小技術出力應按設計值考慮,支撐性煤電原則上應不高于30%額定功率;支撐性氣電原則上沒有最小技術出力限制;支撐性水電要結合水電豐枯期出力特性統籌確定水電的最小技術出力;抽水蓄能原則上沒有最小技術出力限制,可實現200%的調峰能力。
儲能配置方案經濟評價應考慮儲能在送受端對國民經濟發揮的整體效益,包括通道整體經濟性、儲能投資運行成本、儲能減少新能源棄風棄光收益、儲能減少受電地區補充支撐性裝機成木、輸電損耗、充放電損耗等因素。
新能源基地新型儲能配置容量應滿足送電曲線的要求。新能源基地配置儲能的建設規模應匹配新能源建設規模和外送通道的建設進度。
導則將用于指導新能源基地跨省區送電配置的新型儲能規劃,明確相應的技術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包括:術語與總則、配置容量分析、規劃選址、技術選型、布局與接入系統、電力系統二次、技術經濟性分析等。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新能源基地送電配置的新型儲能將主要用于調峰操作,主要考慮布局在輸電通道送端,分為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兩種類型。其中分散布置站址主要考慮新能源場站或新能源匯集站,集中布置主要配置在樞紐變電站或外送通道換流站。顯然這些資源都是有限的,儲能開發商早期進入,選擇具有應用優勢的站址,十分重要。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儲能的配置規模應綜合考慮配套支撐電源的調峰能力和其他調控手段后,計算分析確定。其中,配套支撐電源包括煤電、氣電、水電、抽水蓄能等。其中最小技術出力煤電按不高于30%額定功率,抽水蓄能按200%額定功率確定調峰能力。顯然,對于煤電裝機豐富的區域,擁有大型抽數蓄能電站的區域,儲能的配置規模可能會有所降低。
《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基地送電配置的新型儲能技術經濟性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方案經濟性方面指出,方案經濟比較應考慮新能源基地送電對新型儲能的需求以及新型儲能規劃的全生命周期內的投資費用、儲能調峰、送端新能源電量增加、受端容量替代等直接和間接效益。宜采用年費用評估或收益/成本評估等方法分析新型儲能規劃期內的經濟效益,選擇規劃總體月標最優的方案。
盡管我國已經有超過20+以上的省/市/自治區提出了新能源配儲比例,但如何制定的比例一直飽受業內質疑。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確定儲能配比的一些重要原則,以及評價中需要考慮的關鍵參數。
雖然具體的儲能規模制定的方法以及細則并未涉及,但作為國家層面首個出臺的用以指導新能源儲能配置規模的規劃技術導則,值得大家關注。這一導則的制定和發布,顯然有利于未來我國新能源配置儲能從系統實際需求的角度出發,形成更科學、有據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