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電力(8.920, 0.42, 4.94%)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為積極響應國家政策號召,有效盤活存量資產,進一步降低資產負債率,促進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蘇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公司”)擬以其持有的國家電投集團濱海海上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海上風電公司”)作為標的項目公司,并以濱海海上風電公司持有的濱海北區 H1#1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以下簡稱“濱海北H1項目”)、濱海北區 H2#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以下簡稱“濱海北H2項目”)作為底層資產,開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公募 REITs”)的申報發行工作。
以下為公告全文:
證券簡稱:上海電力 證券代碼:600021 編號:臨 2022-40
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開展基礎設施公募REITs申報發行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項目實施背景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基礎設施 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5日,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2021年6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將風電納入試點行業,并提出優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行業龍頭企業的項目。
為積極響應國家政策號召,有效盤活存量資產,進一步降低資產負債率,促進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蘇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公司”)擬以其持有的國家電投集團濱海海上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海上風電公司”)作為標的項目公司,并以濱海海上風電公司持有的濱海北區 H1#100MW 海上風電場項目(以下簡稱“濱海北 H1 項目”)、濱海北區 H2#400MW 海上風電場項目(以下簡稱“濱海北 H2 項目”)作為底層資產,開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公募 REITs”)的申報發行工作。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開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 以國家電投集團江蘇電力有限公司濱海海上風電為目標資產開展基礎設施公募REITs 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開展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相關工作,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方案
(一)底層資產基本情況
公司擬選取濱海海上風電公司持有的濱海北 H1 項目、濱海北 H2 項目作為底層資產,項目基本情況如下:
濱海北 H1 項目、濱海北 H2 項目位于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近海海域,均為海上風力發電項目,總裝機規模 50 萬千瓦時,分別于 2015 年 8 月和 2016 年 9 月取得江蘇省發改委核準批復,竣工決算總投資共計 66.77 億元。
(二)項目申報方案
根據公募REITs政策指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基礎設施公募REITs擬采用“公募基金+專項計劃+項目公司”的交易結構。
1. 基金管理人設立基礎設施公募REITs,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并結合市場情況參與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的戰略配售;
2. 計劃管理人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認購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全部份額;
3. 江蘇公司將濱海海上風電公司 100%股權轉讓予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向濱海海上風電公司發放股東借款;
4. 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通過持有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全部份額獲得底層資產的全部所有權;
5. 江蘇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蘇海上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擬接受委托擔任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對底層資產的日常運營管理。
(三)產品要素
基金類型:契約型、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運作,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募集規模:根據最終底層資產評估價值及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發行結果而定
基金期限:暫定為 99 年,最終以獲批發行文件為準(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延長/縮短存續期間的除外)
投資人安排: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參與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份額戰略配售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該次基金份額發售數量的 20%,其中發售總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個月,超過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個月,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份額持有期間不允許質押
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以外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份額戰略配售,其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個月
其他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份額通過場內發售(網下、網上)、 場外認購
收益分配方式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的條件下,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每年至少進行收益分配 1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應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 90%
上市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投資目標:本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存續期內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主要投資于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并持有其全部份額,最終取得底層資產完全所有權
募集資金用途:根據公募 REITs 政策指引及相關法律法規用于新增項目投資、償還存量債務等
注:上述交易方案及產品要素待根據后續申報進度、監管機構相關規則及要求,結合市場情況細化或進行必要調整。
(四)相關工作進展及后續安排
公司將聯合相關專業機構,根據監管機構相關規則及要求不斷完善并形成正式申報材料,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申報,推進公募基金注冊及發行上市工作。最終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設立方案將依據相關監管機構審批確定。
三、發行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對公司的影響
通過發行基礎設施公募 REITs,公司將實現搭建可持續擴充的權益資金融資通道,實現“建、管、融、退”全周期運營機制,提升公司新能源產業的滾動投資能力;同時,開展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可盤活存量新能源基礎設施資產,有助于實現深度降杠桿、控負債,增強公司可持續經營能力。
四、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因本次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處于申報階段,尚需相關監管機構審核同意。公司將及時關注政策動向,積極與相關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不斷完善申報材料,積極推動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申報發行工作的開展,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上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