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經信委發布《關于組織申報成都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市級補貼的通知》,通知明確,在符合規劃、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現有加油站、加氣站增建、改建經營性充電設施,給予建設投資(不含土地費用)20%、最高200萬元補貼。【成都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清算,5月26日前申報】
通知還指出,所申報的充電設施必須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且為2015年4月12日-2017年4月11日期間投資建設并竣工投運(已補助過的充電設施不得再次申報);必須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關于組織申報成都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市級補貼的通知
成經信財〔2017〕41號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發改、科技、財政部門,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及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15〕81號)和《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成辦函〔2016〕5號)等精神,現就組織申報2017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具體政策條款的申報條件、補助標準、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補貼資金審查與撥付等要求以《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及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15〕81號)(詳見附件1)為準。
(二)根據《成都市促進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發展的若干專項政策》(成辦函〔2016〕5號)精神,在符合規劃、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現有加油站、加氣站增建、改建經營性充電設施,給予建設投資(不含土地費用)20%、最高200萬元補貼,申報材料參照成經信辦〔2015〕81號文第一類實施。
(三)所申報的充電設施必須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且為2015年4月12日-2017年4月11日期間投資建設并竣工投運(已補助過的充電設施不得再次申報);必須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四)鑒于國家尚未出臺充電設施消防標準,本次申報暫不提供消防、安監方面的批復和驗收資料,但需提供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書及相關安全生產制度等資料。對不涉及向供電企業單獨報裝以及新增變電容量的項目暫不提供電力方面的驗收資料。
二、申報截止時間
申報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26日,過時不再受理。
三、其他
(一)經營性集中式充電站的認定標準,參照《GB50996-2014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相關規定, 即采用整車充電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場所,應包括3臺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至少有1臺非車載充電機),以及相關供電設備、監控設備等配套設備,且必須對外經營。
(二)個人自用的充電設施無需備案;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的項目,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后,在市發改部門備案,其余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管理由項目所在區(市)縣發改部門負責。
(三)各申報企業將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打捆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報告中應詳細列出每個區域站點的充電設施投資總額和投資清單。
(四)各申報企業將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打捆,形成申請報告(詳見附件2),裝訂成冊,一式六份,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申報。
(五)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積極組織好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會同當地發改、科技、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和現場核實后(各區(市)縣至少留1份單位申報材料),匯總相關申報材料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委(2份)、市發改委(1份)、市財政局(1份)、市科技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