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發布了《關于申報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省、市兩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通知指出,在2016年期間建成并投入運營,并設置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實施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通知還要求,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收回已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17年4月24日。
關于申報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省、市兩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
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
根據《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和《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常財工貿〔2016〕64號)的精神,省、市兩級財政將對2016年在本市范圍內建成并投入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給予建設補貼,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經省、市兩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部門認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并能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服務運營商(單位或個人自建自用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補貼資金的支持)。
二、申報條件
1、符合《常州市區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5-2020)》。
2、申報項目經省、市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
3、在2016年期間建成并投入運營,并設置企業級充電設施實時監控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實施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在市級監控運營平臺建成后,實時監控數據無償接入市級平臺。
4、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5、充電設施建設單位需具有電力設施承裝(修)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后期維護管理,并有能滿足充電設施運營需要、經過培訓、有資質的專職運行維護人員。
6、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的有關標準,并根據新的國家、行業和地方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7、需對外開放經營,充電交易需支持移動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銀行卡、市民卡等。
8、由充電設施運營商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按照《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蘇新汽〔2015〕11號)規定的條件,通過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組織的專家項目竣工驗收。
三、補貼標準
按照《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和《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常財工貿〔2016〕64號)的規定。
四、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工貿〔2016〕13號,附件2-2)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蘇財工貿〔2016〕13號,附件3-2);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6)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7)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常財工貿〔2016〕64號,附4);
2.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常財工貿〔2016〕64號,附5);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6、中介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出具審計意見。審計事項應涵蓋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關內容)。
7、安裝企業的電力設施承裝(修)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
8、充電機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
9、其他情況說明(對充電設施建設總體情況和“申報條件”第3、4、5、6、7條相關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將數據無償接入市級監控平臺加以說明)。
五、申報及審核程序
1、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在網上發布申報通知。
2、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區經信局(經發局)申報。區經信局(經發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報送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請充電設施建設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并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省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聯合上報省財政廳清算;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聯合下達補貼資金撥付計劃。
4、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局將收回已安排的補貼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5、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17年4月24日。
6、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經信委產業政策處:歐陽軍,85681270;
市財政局工貿發展處:韓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