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農委〔2021〕32號
市農科院、市農業發展服務中心,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
為科學推動我市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標準化建設,促進設施農業高質量發展,我委編制了《天津市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建設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1年11月15日
(聯系人:陳海旺;聯系電話:28450520)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建設技術規范
(試行)
1 總 則
1.1 為科學推動我市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標準化建設,促進設施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天津市設施農業“十四五”發展規劃》(津農委〔2021〕6號)《天津市2021年設施農業(種植業)建設實施方案》(津農委〔2021〕10號)《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資函字〔2017〕174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1.2 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是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管控要求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將太陽能光伏發電和農業種植相結合的項目。各涉農區計劃新建的該類項目,溫室大棚建設選址須符合本區設施農業專項規劃布局要求,依托溫室大棚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本區光伏發電專項規劃。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
2 建設原則
2.1 光伏農業溫室及園區的建設必須遵循“以農業為主、光伏為輔,農業與光伏產業互補共贏”的原則,在符合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基礎上,溫室和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要同時進行整體系統設計,達到節地、節能、高效、可持續及生態循環效果。溫室設計方案須經過市、區兩級論證通過后才可開工建設。
2.2 各涉農區要始終以實現設施農業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生產方式、種植傳統等特點,科學引進利用光伏發電項目,在保證優先發展設施農業基礎上,同步新建的光伏發電項目需注重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機制創新,著力提高設施綜合生產能力以及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 建設標準
3.1 園區中新建的溫室應選擇我市設施農業(種植業)的主推溫室類型,溫室建筑面積應不少于占地面積的40%。棚室選址、設計及建造可參考《天津市設施農業溫室大棚建造技術規范》中關于日光溫室的技術規范,其中,日光溫室跨度應在7米以上,高跨比不小于0.35。園區基礎設施應建設到位,具備可靠完善的水電路渠設施配套。設施棚室骨架抗風 8 級以上,風壓 0.30 kN/㎡以上,作物吊重0.15 kN/㎡ 以上,雪壓0.50 kN/㎡ 以上。棚室達到整體美觀、保溫性能好、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強、滿足農作物生產的要求。
3.2 光伏組件應架設在日光溫室后屋面上方,須單排設置且不影響前后棚室采光和作物種植,光伏組件最低點離地面高度應大于3.5米。設施棚內作物單產水平應不低于我市同類作物同時間茬次、同設施類型平均單產水平。
3.3 依托日光溫室建設光伏設施的,光伏板高度應滿足冬至日晴天9:00時后不影響后排棚室內作物種植的采光需求,且光伏板最低點不能延伸至溫室的前屋面,溫室后屋面水平投影長度不超過2米。
3.4 本規范適用于依托日光溫室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鼓勵依托塑料大棚等其它棚室類型建設光伏設施。但對屬于本區特色種植需要,確需發展其它設施類型的,棚室及園區設計方案按照《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切實加強光伏設施農業項目管理的函》(津農委函〔2021〕10號)執行。
光伏農業溫室示意圖
3.5 園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光伏發電站安全規程(GB/T 35694—2017)》的相關規定,其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防治污染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滿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在光伏園區投入運行使用前,應編制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光伏企業要定期組織園區的農業生產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做好防止人身觸電及火災的相關措施。
3.6 光伏設施用地管理按照《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資函字〔2017〕1741號)等文件執行。
4 配套裝備
4.1 棚室內設置補光照明和物理防蟲設施,滿足農作物正常生長需要;根據作物品種,設施內可配置二氧化碳、光照度、溫度、濕度以及土壤溫濕度等監測和自動控制系統。
4.2 棚室內農作物灌溉應采用噴灌、滴灌等節水措施;設施升溫應以太陽能、電能等清潔供暖為主,降溫應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方式。
4.3 棚室宜采取自然通風、遮陰降溫或強制通風、安裝水簾、彌霧設施等適當調整棚內濕度的降溫方式。
5 檔案資料
建立棚室建造檔案,保存施工合同、施工記錄、設計與施工或竣工圖紙等相關文件資料,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