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顯示,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辦法預計在2018年開始實施,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在乘用車企業間自由交易。
中國工程院院士楊裕生曾表示,“補貼退坡+積分制度”是政府“十三五”電動汽車政策的核心,也是電動汽車市場化的關鍵措施。所以,企業接受積分制是積極發展電動汽車的實際行動。
在某種意義上,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形式有望由政府補貼企業的形式轉變成車企之間相互補貼,也即:落后乘用車企業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向先進企業提供資金補償。
硬性指標
從征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不難看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而來,旨在提升我國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
在本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工信部詳細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以及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辦法。按照相關規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值得一提的是,小規模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30%。
2016年度至2020年度,除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少于2000輛的小規模企業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之外,其它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均需按照8%、10%、12%的要求執行。
雙重轉變
對于新能源汽車行業來說,積分制度+補貼退坡將成為未來的兩大方向。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平均燃料消耗量為負積分的乘用車企業可使用本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以及從其他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歸零。但是,結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已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本企業在當年度使用,且不得再次交易。
對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的乘用車企業,暫停部分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生產或者進口,直至該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較上一年度的減量不低于未抵償的負積分數量。
此外,根據工信部此前發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政府對于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在2019~2020年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地補均不得超過國補的50%。
從上述兩項政策不難看出,我國政府正在逐步減小對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直接干預,對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鼓勵將由企業之間的正負積分交換過程間接完成。
“政府給補貼,企業當然就接收,要利用好政策規定,但不要搞公關,更不要動邪念。”楊裕生直言:“此外,企業應該真心實意的接受積分制度,成責任,增強發展動力,努力降低成本。企業接受積分制是積極發展電動汽車的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