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提出: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額定容量、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調度名稱、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機組技術類型(電化學、壓縮空氣等)、所在地市。
(二)滿足參與市場交易的相關技術參數,包括額定充(放)電功率、額定充(放)電時間、最大可調節容量、最大充放電功率、最大持續充放電。
獨立儲能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合同信息。
(二)性能參數類信息,包括提供調峰、調頻、旋轉備用等輔助服務的持續響應時長,最大最小響應能力、最大上下調節功(速)率、充放電爬坡速率等。
(三)計量信息,包括戶名、發電戶號、用電戶號、結算戶號、計量點信息、充放電電力電量等信息。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另行明確。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