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內容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我市組織實施的風電、光伏項目,重點核查在簽訂開發意向協議、編制項目投資市場化配置方案、組織實施市場化配置項目開發過程、項目開發建設等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市場干預行為。
1.強制要求配套產業。
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印發文件等形式,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強制要求配套產業,特別是風機、塔筒、多晶硅、硅片、電池片、電池組件等新能源產業鏈。包括:在相關文件中明確或者變相要求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者引入產業;雖未明文規定,但口頭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或對于沒有允諾配套產業的項目和投資主體給予阻礙或明顯歧視政策。
2.強制要求投資落地。
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印發文件等形式,強制要求新能源發電投資落地。包括:要求企業繳納高額保證金、投資合作保證金、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引入外資等;獲取或限制項目的附加收益,如項目產生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所獲收益等。
二、整治方式
本次專項整治聚焦查問題、糾偏差、補短板,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開展,至2023年11月30日結束。各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和地方具體情況,組織開展好整治工作。
1.開展自查自糾。
區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照本方案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將相關情況于2023年11月30日前書面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部門門戶網站開設專欄(時間自發文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收集問題線索進行核查。
2.落實整改要求。
對于發現存在強制要求產業配套、投資落地等不當市場干預行為的,按照“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改。
一是對已出臺、發現問題的政策文件,結合《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等文件要求,根據權限修訂、廢止。
二是對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但未實際實施的項目,應及時停止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并修改相關協議。
三是對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且正在實施的項目,應與開發企業協商,按照“保護企業利益、杜絕投資浪費”的原則,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四是對發現黨員干部存在違反黨紀國法問題線索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3.健全長效機制。
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舉一反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管,防止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反彈,力爭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長遠的制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