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能監辦發布“浙江能源監管辦關于貫徹落實《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發電機組以及新型儲能,調試期上網電量結算、市場交易銜接、調試電量輔助服務分攤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獨立新型儲能:
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省內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年內最近一次同類型儲能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年內無同類型儲能納入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的,且在政府核價范圍的,按照政府有權部門核定的商運期電價結算調試運行期上網電費。
獨立新型儲能上網電價僅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并在進入商業運營后未參與市場交易的,原則上不安排發電量;因電力應急調度發電的,其上網電量按照應急調度相關價格機制結算。因電力保供需要,政府有權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輔助服務分攤,按3倍執行。即:輔助服務分攤費用=3×總分攤費用×調試期上網電量/所有機組上網電量。分攤的上限費用為當月上網電費的10%。
獨立儲能因自身原因,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3個月后仍不具備商業運營條件,則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至商業運營期間,輔助服務分攤按5倍執行。
輔助服務費用分攤上限為當月上網電費的10%。
浙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