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能源項目建設,《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強調相關地州要推動2023年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清單的項目盡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按照承諾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開工建設,并確保配套負荷、儲能等均按承諾時間節點開工,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二、在建新能源項目,裝機規模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是自治區2023年下半年能源工作重點,各地要切實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細化項目建設進度目標,確保項目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建成投產,承諾2024年建成項目需完成50%以上投資。
三、對2023年8月31日前投資完成率低于10%的項目,或已投放基金使用率不超過50%的項目,“十四五”期間暫緩受理該企業及其隸屬集團新增市場化項目申報,對企業相關懲戒情況在信用中國(新疆)網站公示,暫緩相關地、州、市新增新能源項目布局建設。
四、對于“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如2023年8月31日前投資完成率仍不足10%,將動態清理退出新能源項目清單,由自治區清理退出項目,相關企業及其隸屬集團的相關企業“十四五”期間不再考慮新增新能源項目。若企業主動申請退出清單,后續相關責任不予追究。此外,對于“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由相關地(州、市)主動清理移出新能源項目清單的規模,由各地(州、市)優先等規模申請新布局項目替代,并將替代項目報我委申請納入清單。
相關地州及企業集團要重點加快推進已布局項目建設,暫不新增布局項目。對項目建設進度快、投資完成率高的地、州、市和項目業主,結合新能源消納空間、接入點等建設條件,優先支持其新增申報市場化項目布局建設。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