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能源局發布征求《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儲工作 提高新能源并網電能量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
進一步提高新能源并網電能質量。
自2024年1月1日起并網的近海風電、集中式光伏項目,按不低于發電裝機容量的10%、時長2小時配置新型儲能;其中,對于已落實儲能自建承諾的項目按實際配置容量、時長折算抵扣,不足部分需另行配置。鼓勵存量新能源發電項目按照上述原則配置。
明確新能源配置儲能方式。
新能源發電項目可采用租賃、共建或項目自建等方式配置新型儲能。其中租賃方式可分期租賃,每期租賃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鼓勵簽訂10年以上長期租賃協議,租賃價格可逐年協商。
租賃、共建方式優先在新能源項目所在地市范圍內配置。在簽訂租賃(容量分配)合同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能源局、省能監辦和省電力調控中心報備。若2023年省內無可租賃的新型儲能,可先行簽訂意向合同(協議),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式合同簽訂并報備。
通知和《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