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新消息,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火力發電、輸變電、陸上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四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火力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輸變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陸上風力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光伏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光伏發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征求意見稿)》包含4個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監督檢查前應具備的條件、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條件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檢測。對比原《大綱》,本次主要調整與變化如下:
(一)為全面落實工程建設各參建責任主體質量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主體責任,加快推進質量管理標準化,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在大綱各部分中補充完善了工程建設各參建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檢查內容。
(二)鑒于消防、特種設備等不屬于國家能源局的監管職責,不再列入電力質量監督檢查范圍。工程建設各參建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設施、特種設備的質量、驗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實施的監管。
(三)為避免與電力施工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內容重復,不再列入工程建設參建責任主體資質、轉包和違法分包等檢查內容。工程建設參建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資質、發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
(四)為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刪除了“商業運行前監督檢查”階段,必要的檢查條款前移至“光伏發電單元啟動前監督檢查”和“升壓站受電前監督檢查”階段。
(五)考慮到光伏發電建設工程配套儲能工程主要以電化學儲能為主,大多采用預制艙模式進行建設,現場施工工藝相對比較簡單,質量監督以系統調試內容為主;其他類型儲能工程如空氣壓縮儲能、飛輪儲能、超級電容儲能等種類繁多且技術復雜,將其編入《大綱》的一個章節難以全面涵蓋有關內容,不再就配套儲能工程設獨立章節,刪除原《大綱》“獨立蓄能設施工程”檢查內容。質監機構可根據儲能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結合“升壓站工程”的檢查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六)為使《大綱》更具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將原分布于“光伏發電單元”“升壓站工程”中的集電線路工程相關檢查內容統一整合至“集電線路工程”,同時結合近幾年監督檢查中常出現的問題,優化了電氣系統施工及調試過程的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的檢查內容。
(七)考慮到光伏發電建設工程建設周期相對較短,結合近年來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經驗,將光伏發電單元“地基處理監督檢查”和“光伏電池板安裝前監督檢查”階段合并為“光伏支架安裝前監督檢查”階段;將升壓站工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監督檢查”和“升壓站受電前監督檢查”階段合并為“升壓站受電前監督檢查”階段;將升壓站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前監督檢查”階段改為“主體結構裝飾前監督檢查”階段,要求在站內主要構筑物施工完成、主要(或主控)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施工完成但未裝飾隱蔽前開展。
(八)為掌握項目并網的總體情況,根據光伏發電工程分批次投運的特點,明確了首批、末批光伏發電單元啟動前必須進行監督檢查,其他批次光伏發電單元啟動前監督檢查安排可由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根據工程的建設規模、技術條件等在工程監督檢查計劃中予以明確。
(九)鑒于設備制造技術的進步,光伏發電建設工程中的部分建筑工程已被預制艙工程替代,在“升壓站受電前監督檢查”階段實體質量章節中增加了預制艙工程的檢查內容。
(十)考慮到不同電力工程實際建設情況不盡相同,不宜使用統一的檢測試驗重點查驗項目,在質量監督檢測小節中不再明確各階段檢測試驗重點查驗項目,具體由質監機構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確定。
除了上訴政策,國家層面還就光伏技術革新、光伏產業鏈、大型風光基地、光伏建筑一體化等方面出臺了相關政策。
據了解,光伏發電在能源供應體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光伏相關產業也隨之強大起來,已形成了從高純度硅材料、硅錠/硅棒/硅片、電池片/組件、光伏輔材輔料、光伏生產設備到系統集成和光伏產品應用等完整的產業鏈條。
光伏目前的發展勢頭正好。數據顯示,2022年上半年,國內光伏發電裝機30.88GW,同比增長137.4%,已超過去年前十個月裝機之和。根據隆基能源研究院的預測,到2030年,全球新增光伏裝機需要達到1500GW~2000GW,這一裝機規模相當于2021年新增裝機量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