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印發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中對于充電設施、換電站、蓄電池回收補貼都有詳細介紹。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充電設施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設施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三)換電站建設補貼。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
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換電站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四)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換電站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4000元/輛/年。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