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取消甘肅省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要盡快進入。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其次,保留居民、農業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省內低價電源優先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
同時,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F行燃煤發電基準價繼續作為新能源發電等價格形成的掛鉤基準。
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最后,進一步放開各類電源發電計劃。適應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需要,堅持規范有序穩妥的原則,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統籌推動保障優先發電政策執行,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形成以市場為主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原文如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甘發改價格〔2021〕67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發局,甘肅礦區、東風場區、甘肅廠區物價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精神,現就加快我省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目錄銷售電價體系
(一)取消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自發改價格〔2021〕1439號文印發之日起,取消我省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要盡快進入。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二)保留居民、農業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省內低價電源優先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
二、加快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三)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繼續作為新能源發電等價格形成的掛鉤基準。
(四)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全面提升電力市場建設水平
(五)進一步放開各類電源發電計劃。適應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需要,堅持規范有序穩妥的原則,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統籌推動保障優先發電政策執行,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形成以市場為主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六)不斷健全電力市場體系。堅持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加快培育合格售電主體,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按成本最小原則健全現貨交易機制,發現價格,引導用戶合理用電,促進發電機組最大限度提供調節能力。根據“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建立電力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在現貨市場開展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中長期市場開展可中斷負荷、調壓等輔助服務交易。
(七)加快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技術平臺。針對工商業用戶入市需求,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逐步提高交易平臺自動化、信息化水平,根據市場交易實際需要,規劃、建設功能健全、運行可靠的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支撐市場主體接入和各類交易開展。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要加快建立工商業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盡快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確保一般工商業用戶全部告知到位,公告一個月后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之前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同時,要加快計量、結算等系統的更新改造,優化調整市場化用戶電費結算單,確保市場用戶用電價格公開、透明。
(八)認真研究制定省內電力中長期交易細則。根據市場建設目標和發展情況,結合自身職能,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積極會同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抓緊制定2022年省內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豐富市場交易品種,明確市場準入、市場注冊、市場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規程,組織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及時匯總、整理、分析和發布電力交易相關數據及信息。要加強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落實中長期交易合同“六簽”要求,確保市場交易電價峰谷比例不低于已有目錄電價的峰谷差價浮動比例。
(九)持續加強電力市場監督管理。對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進入電力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不得組織開展電力專場交易,對市場交易電價在規定范圍內的合理浮動不得進行干預,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公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煤炭、電力市場動態和價格變化,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電力企業、交易機構參與電力專場交易和結算電費等行為,以及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要指導發電企業特別是煤電聯營企業統籌考慮上下游業務經營效益,合理參與電力市場報價,促進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中如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表附件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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