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訊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2022年第71次審議會議于昨日上午召開,審議結果顯示,浙江天宏鋰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宏鋰電”)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天宏鋰電的保薦機構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岳騰飛、王佳偉。
天宏鋰電是一家從事鋰離子電池模組研發、設計、組裝和銷售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產品為動力型鋰電池模組和儲能型鋰電池模組,產品主要用于電動助力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摩托車等輕型車領域和電動搬運車等工業領域以及便攜式UPS電源。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天宏鋰電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都偉云、周新芳、周志偉和錢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東都偉云、周新芳、錢旭和周志偉簽訂了《一致行動協議》,協議約定四人作為一致行動人行使股東權利,在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時采取一致行動,在董事會相關決策過程中采取一致行動,共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有效期三年。2021年10月26日,股東都偉云、周新芳、錢旭和周志偉續簽《一致行動協議》,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四人合計持有公司61.16%的股份,除此之外,都偉云為天賦力合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通過天賦力合伙控制公司23.18%表決權,四人合計控制公司84.34%股份;都偉云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周新芳擔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周志偉擔任公司董事,錢旭擔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綜上所述,上述四人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決策和公司經營活動能夠產生重大影響,為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
天宏鋰電擬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不超過1902.7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或不超過2188.11萬股(全額行使本次股票發行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天宏鋰電擬募集資金19583.52萬元,分別用于天宏鋰電電池模組擴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審議意見
關于募投項目的合理性。請發行人結合產品分類、各細分產品的市場空間、發行人的競爭力等量化分析募投產能的消化能力的合理性。
審議會議提出問詢的主要問題
1.關于發行人的競爭力及成長性。(1)發行人競爭對手星恒、新能安等均有自有電芯產能。請發行人說明相較于競爭對手的核心競爭優勢,發行人是否計劃對上游電芯產業等進行布局,發行人如何保障行業競爭加劇時的價格和盈利水平。(2)發行人下游客戶主要集中在海外的電動兩輪車客戶。請發行人說明在補貼政策逐步退坡的背景下,后續的業務拓展和增速情況,以及發行人在國內的電動兩輪車市場布局和開拓情況。(3)請發行人說明模組的結構設計能力量化指標及核心競爭力。目前寧德時代、比亞迪、中航等龍頭電池企業均在進行“去模組化”結構升級,電池包市場份額逐步提升,請發行人說明應對前述行業競爭趨勢的措施。請保薦機構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關于募投項目的合理性。根據申報文件,截至2022年6月30日,發行人擁有小動力電池模組產能54.51萬組,尚未具備大動力電池模組產能;發行人募投項目中擴產的120萬組小動力+0.5GWh大動力電池模組產能,預計全部投產后發行人每年收入、凈利潤將分別增長134400萬元、9069.31萬元,其中大動力電池模組收入將增長47500.00萬元。
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1)大動力電池模組的應用場景、主要客戶群體,大動力電池模組生產線與小動力電池模組生產線能否通用。(2)報告期內各期實現的大動力電池模組的營業收入、毛利率和凈利潤情況。(3)發行人目前尚未具備大動力電池模組產能情況下,募投項目新增產能是否能夠消化以及擬采取的具體措施。(4)募投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最新進展情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影響募集資金按計劃使用,延期或無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5)根據測算,預計項目全部投產后,發行人每年將新增134400萬元收入和9069.31萬元凈利潤。假定該部分產能50%用于國內終端市場鋰電池模組生產,若發行人產品未來無法適用國內市場需求,在不考慮固定成本支出的情況下,發行人每年預計將減少67200.00萬元收入和4534.66萬元凈利潤。鑒于發行人拓展國內市場不具備成本優勢,進入國內終端市場難度較大,請發行人說明新增產能預計用于國內終端鋰電池模組生產的具體計劃;在不具備成本優勢的情況下,進入國內終端市場的商業合理性。請保薦機構核查并發表意見。
